2009年9月21日

更加釐清光原社會企業

這一年來有許多人關心、挑戰、質疑、鼓勵光原社會企業的運作,有更多研究生以社會企業為論文主題,這一年來,每當一次訪談就讓我再一次的審視什麼是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應該兼負什麼樣的責任才算是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的定義是甚麼? 倒不是在爭奪誰是正統,而是不同型態的定義,會決定其後續發展的方向。

在英國的定義只要是組織所得收入回到組織或是用為社會福利事項,皆可稱為社會企業。在英國,針對社會企業有不同的稅法優惠,因此社會企業容易被接受,且社會企業已經在英國發展20餘年。在台灣則不容易自稱為社會企業,因為冠上企業二字,就容易被誤解,且目前沒有任何稅法上的優惠。

我所定義社會企業是-- 一家企業其成立目的為了解決社會問題,不是為了利益最大化。因此不能為了利益而犧牲當初設立社會企業公司的目標。對於股東權益分配,依照目前公司法的規定。最大不同在於在尋找股東時,股東必須先認同這家社會企業的宗旨與目標。社會企業就是一家企業,室有十足有社會責任的企業。

我對光原社會企義的期待是--上市。上市並不是為了賺更多的錢,我在想如果投資基金的獲利是3-5%,那麼社會企業應該可以做到,這樣不就是讓更多人來參與解決社會問題的機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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