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8日

瑪納與光原社會企業

一個朋友問我一個問題--瑪納既是一個合法非營利組織,只要在瑪納組織之下設一個企業體就可以從事營利行為,為何要再設一個社會企業。這要可以只繳營利事業稅,不必繳所得稅;而且可以用捐款來投資。

NPO下設一個營利事業體,這是大部分非營利組織為了使自己的組織自養而採行的方式,當然這是在捐款外,另一個維持營運資金來源的方式。在稅法上也是合法的,唯獨可以用捐款來做營利行為這部分較有爭議。這種自養方式,除了對瑪納有益外,是否對整個社會發展社會企業有好處呢?

光原社會企業的成立,的確是為了解決瑪納的會員及企盼為原住民經濟找出一條生路,並不是為了瑪納的生存而存在的。瑪納是一個原住民彼此幫助、共生共榮的支持團體,我們相信我們自己是有付出與分享的能力的。除了教育訓練尋求政府補助之外,瑪納未曾對外公開募款。因此保有瑪納的這種特質,是為了不要讓瑪納淪為依賴補助與捐助的團體,也是為了嘗試另一種原住民團體的發展模式。

此外,光原社會企業的成立,也有我自己一點點的夢想。社會企業就是一個企業,但是必須帶有很深的社會責任及社會價值及社會使命的企業,如果社會企業只是企業,就不需要冠冕堂皇的冠上社會兩字。或許是宗教信仰的關係,做這件事時,總有一種深切的社會責任在。

我真切的相信,這個社會上有許多有理想,有使命的人,而且是年輕人,他們一定也希望在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的兩極化分野間,有另一條實現理想與抱負的方式。因此成立光原社會企業之初,就不只是設定為了解決瑪納的生存問題,而是希望可以為台灣社會企業建立一個典範,建立一種可以投資社會公益的模式。

「投資」在台灣已經是一種普遍的行為,而我更相信社會公益是值得投資的,投資在提升社會品質、社會價值上。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