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8日

合作事業可以算是社會企業嗎?

最近在一些關於社會企業的論壇或是研討會中提到,哪些事業算是社會企業,逢甲大學在97年的一個社會企業研討會中將"合作事業"稱之為社會企業。我一直在思索這個議題。合作事業是社會企業嗎?雖然歐洲社會企業的發展是以合作事業的精神來發展,但所有的合作事業都可以歸納為社會企業嗎?如果就已經是有合作事業的名稱,為何需要另一個社會企業的名稱。
合作事業的發展,是以經濟為導向,是典型的微形經濟的範例,但不可否認的是以商業發展為主體,營利分配給會員,每位會員的持股比例有一定規範。合作事業的組成分子較為單純,或是單一的內容,如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讀小學的時候,每個國小都有),蔬菜產銷合作社。但不可否認的是,合作社確實創造、也執行了微型企業的範例。
探討社會企業的定義、屬性、角色及定位是學者的工作,這些問題的探討或許會影響政府政策的制定,也為社會公益事業有更開闊創新的作法的研究。
我們要做的是--社會企業成立的目的在於解決社會問題,它可以小到以滿足一個住宅型公寓的需求,或是大到像鄉村銀行一樣類似一個跨國企業。所以社會企業的目的是解決社會問題,所以誰是社會企業對執行解決社會問題的企業體來說,就不這麼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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