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

社會企業的辯證

隨著台灣公益執行長協會的成立過程進行中,對於「社會事業」與「社會企業」的見解,有再一次機會的反思與辯證。雖然自己對於「社會企業」的看法十分執著。
越來越多人會說,只要是做公益,為何要如此麻煩且針鋒相對的辯證這些名詞。的確,曾經連我自己都有過這樣的想法,只要是公益,只要有效益出現,為何非如此辯證。
然而,做公益這件事,是不是只是從付出者來思考呢?是不是可以有不一樣的思考?
就廣義上來說,中文字上的「社會事業」要比「社會企業」來的廣泛許多,我與動保秘書長都認為這兩個名詞的英文都是social enterprise,但為何我們對於中文名詞的用法,卻都執著於自己的看法呢?這一次的辯證中,讓自己更加了解到為何自己對「社會企業」四個字的執著。
我的理解「社會事業」就字面上來,是社會的事業,因此廣義上來說,只要是社會上的事業,就是社會事業,如學校、醫院、慈善事業、甚至連政府、企業體都可以稱作為社會事業。大公司、中小企業稱之為企業,那麼路邊攤上賣東西算甚麼呢?
我對「社會企業」的定義,就明確多了,這是一家解決社會問題的企業。非常明白的指出,這是從企業的角度出發來思考,並非從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角度來思考。在過去的一些研究報告中指出,社會企業的誕生因素,大都起源於非營利組織的政府支援變少,組織必須自己籌措經費,以利組織的營運,因此就有許多非營利組織發展營利行為與事業。
從這個角度來思考,為了區隔非營組織與所發展的營利行為,從非營利組織的角度發展來說,「社會事業」這個名詞,較容易保有非營利組織的特質。
然而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呢?企業是如何發展「社會企業」呢?由輔大吳宗昇老師所寫的一篇「社會理念做為一種生意策略-類社會企業的商業組織初探」,剛開始我很喜歡這個主題--以社會理念做為一種生意策略,但是社會理念只是一種策略而已嗎? 或是社會理念本來就應該就應該就應該實踐在生意當中。
隨著社會企業的越發討論,似乎越來越多人接受光譜論做為社會企業類型的看法,台灣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仍然沒有一個比較能夠為大家所接受的說法,似乎只要是有公益就可以是社會企業,這樣的說法會不會太過鄉愿,而忽是了學理研究的目標,然而學理研究與先實現象又時存在著何種距離,是一個可以被接受的距離呢?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果然事引起學界諸多討論的議題。
最近聽說,教育也是問題,教育社會大眾提昇知識,也是社會企業,那麼真的不必再討論甚麼是社會企業了,因為世界上就不需要存有企業了。如果企業的本質是賺錢,只是賺得多、賺的少,賺的有沒有良心,那麼其實討論CSR就夠了,對於沒有良心的企業,世人擁有任何的譴責機會會權力嗎?
我認為社會企業是有機會且有管道,讓一群人可以以更良善的方式來從事商業行為,因為這世界上本來就該存有慈善事業、社會企業、企業。並不是冠上社會企業四個字,就可以有更寬廣的揮灑空間,而是以更嚴謹的態度面對生產者、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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